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订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改动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了依法前进简政放权、放管融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中止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的产业、新的业态、新模式发展牵涉到的行政法规展开了清扫,要求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不予改动,对5部行政法规不予废除。林业领域有两部最重要法规有异,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明确改动内容为:删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在林区经营(不含加工)木材,必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改回“木材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并购没林木砍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之为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改动第四十条“违背本条例规定,予以批准后,私自在林区经营(不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充公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扣除,处以违法扣除2倍以下的罚款。
”为:“违背本条例规定,并购没林木砍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充公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扣除,处以违法扣除2倍以下的罚款。”改动了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进口或者出口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该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或者出口合约;(二)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三)活体濒临绝种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解释资料;(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应该递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改动为“进口或者出口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该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或者出口合约;(二)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三)活体濒临绝种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解释资料;(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应该递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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